今日更新
   
 
市特检院气瓶中心组织学习“两高司法解释”
2016-04-13

1月11日,按市特检院统一部署,气瓶中心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就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及相应的处罚条款作了详细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气瓶检验中心检验场所既有高温高压的空气、蒸汽压力管道和储罐,又有易燃易爆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储气井及行车、叉车等多种特种设备;既负有检验场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承担所检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双重安全责任在身,让中心每位员工深感肩负责任重大。

会上,副院长陈杰强调三点:一是要求全体员工思想上提高认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二是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硬件的投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三是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廉政管理。

通过学习,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按院与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依法检验、合法检验、公正廉洁,时时刻刻以重庆特检院的荣辱为己任,做合格的特检人!


 
通知公告
 
暂无公告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1016号 邮编:401121
ICP备案号:渝ICP备10000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