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质监发〔2010〕109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法人对外
签订合同、协议民事行为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的民事行为,避免因不当民事行为引发民事争议和承担过错法律责任,现就全市质监系统规范机关事业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民事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为主体
市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单位’)是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民事行为的主体。未经机关、事业法人授权,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单位名义或机构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协议。
二、程序规定
除技术机构的业务性委托合同、协议外,合同签订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必须具备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前提条件。通常指已经获得建设项目立项、投资经费批准,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费使用审查批准,劳务用工计划批准,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需要审核、审批的事项;
(二)必须进行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协商。包括询价、商务谈判、双方责任约定等,需要纳入合同、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条款的拟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必须进行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初审。合同签订单位应当对拟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初审。经过初审后,应当填写《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合同、协议审查报告表》(见附件),分别报市局干部人事处、计划科技信息处提请审查;
(四)必须履行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查。市局收到合同签订单位上报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合同、协议审查报告表》后,按照以下程序分别进行审查:
1.属于劳务合同、协议的,由市局干部人事处完成本部门审查后,依次提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审查;
2.属于项目管理合同、协议的,由计划科技信息处完成本部门审查后,依次提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审查。
各部门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必须履行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批。经审查后的合同、协议文本,应当分别报市局分管领导,对劳务用工情况和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批。
未经初审、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单位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三、审查内容
合同签订单位和市局相关处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合同、协议的初审、审查。
(一)初审内容
1.合同主体资格
(1)法人资格。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情况。
(2)非法人资格。是否按规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核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涉外当事人资格。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确定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三是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自然人资格。主要是身份证、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成年人,有无精神病等)。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保证人资格。首先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合同代理人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超出了代理权限。
(7)资质、资格。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第三人为保证人
应审核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3.签章、签字
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明示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应当明示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明示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4.合同附件
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合同附件内容的重要性应该与主合同同等对待。
5.签约时间
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
6.合同结构。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
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
内容:
①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
②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
③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
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7.合同文本。使用固定格式文本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对没有约定的事项,应当将其删除或标记该项删除。使用非固定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协议的,应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设置合同文本、防止条款“虚设”或“漏项”。
(二)审查内容
1.相关处室审查
市局干部人事处、计划科技信息处、财务处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拟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经过审批或列入计划,是否属于自行确定的项目。
(2)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如办公用品、房屋、劳务等)是动产的是否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是不动产的是否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是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的是否描述准确、明白。
(3)标的数量是否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是否在审批范围之内。
(4)标的质量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是否明确标准代号全称;有多种适用标准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
(5)合同价款或报酬是否明确规定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程序、付款条件,合同、协议价款是否有出处、是否已经超过预算。
(6)履行期限是否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审查时还应注意:
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挂钩衔接问题, 对需要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的通信类产品、设备,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以及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运输:应注意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包装:注意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7)违约责任主要审查对违约责任条款中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9)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将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2.政策法规处审查
(1)合法性。合同约定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审查:①合同主体是否适格;②合同目的是否正当;③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④合同、协议应当经过批准、登记或备案的,是否约定履行。
(2)有效性。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意图表达、约定“霸王”条款的问题;是否存在无效的仲裁条款等。
(3)执行约定。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不可抗力。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是否与司法界定保持一致。
(5)争议解决。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附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合同、协议审查报告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